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号商一区39号。
法定代表人:韩留信,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凯新,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北艺公园街北一巷176号4-2号。
法定代表人:董琴,新疆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惠 君
审 判 员 武 一 飞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王 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