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北艺公园街北一巷176号4-2号。
法定代表人:董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秀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号商一区39号。
法定代表人:韩留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新疆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6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