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北艺公园街北一巷176号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号商一区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6083.14元、执行费3891.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266083.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账户内存款本院属于轮候冻结,故无法扣划。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轿车车辆、奥迪牌×××轿车车辆、奥迪牌×××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自由光×××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我院已进行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被我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变现。我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我院已查封该房产,因该房产属于安置房,故本院不宜处置变现。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走访社区调查被执行人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是无财产信息。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3年6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在 江
审 判 员 徐 凤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五日
法官助理 阿 力 木 江
书 记 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