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812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念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29251280X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JEROME,FRANCOIS,DENISDUPREZ,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苏098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磨锐通用机械(大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