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千祥镇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村村民委员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25800元及其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2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力钢
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
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