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3895号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1666A。
法定代表人:徐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文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副局长,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旦萍
人民陪审员 胡正清
人民陪审员 麻月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方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