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2636号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1666A。
法定代表人: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黄黎建。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出让合同五年履行完毕后再顺延9年223天;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制作好的广告灯箱1206400元;3、灯箱规格尺寸按合同执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已进行机构改革,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改革后的机构承担。故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力钢
人民陪审员 麻月英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曹倩
代书 记员 楼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