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56号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寀卢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住所地:东阳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倩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