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356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住所地:东阳市。
组长:***。
被告:***,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因原告及反诉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以),由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