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双溪乡后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双溪乡后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磐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磐安县双溪乡后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双溪乡后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