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恢字第1014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东执民字第3541号终结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29771元,未实现债权30000元。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执恢字第10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厉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