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民字第354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南马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46944元,未实现债权29771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顺发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35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厉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