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漳浦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983号
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厦门光大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43255T。
法定代表人:卢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靖,公司员工。
被告:漳浦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706551936。
法定代表人:孙水星。
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以其诉求已达成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