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4304号
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厦门光大银行大厦19楼A座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43255T。
法定代表人:卢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中德森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