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02执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厦门光大银行大厦19楼A座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43255T。
法定代表人:卢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谢洋村闽西交易城公交枢纽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5153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机电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城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两个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17)闽0802执3223、4913号,申请执行债权总额为1702万余元,但这两案尚未执行到款,目前被执行人已停业。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