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一迅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一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初字第3895号
原告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巢青,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诉讼保全费188元,合计诉讼费298元,由原告上海亚柯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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