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22执331号之一
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001604777059889032_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00160477705988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0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华坚
书记员  黄宝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