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22执331号
本院在审理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桂1422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879758.26元。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4民终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879758.26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753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荣海 审 判 员 闭天平 审 判 员 农 力
法官助理 马 琦 书 记 员 卢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