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422民初439号
申请人: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5号楼B单元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8464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6号金湖帝景3号楼C3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1944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79758.26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879758.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