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3229号
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和谐家园小区4号楼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彭楚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建设路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华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库车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团结路1号。
法定代表人:索善武,该局局长。
被告:杨永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库车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吴启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库车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李代天,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库车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车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杨永俊、吴启华、李代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