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和谐家园4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彭楚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向其付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15元,减半收取计543.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晓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