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东方花园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友谊路翰沃国际建材大市场D区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联,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有多起正在办理的涉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委员会做出的(2018)***裁字第100号裁决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云 丽
审 判 员 *** 江 ***
审 判 员 *** 江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提 ***
书 记 员 达吾拉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