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

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瑞商初字第1043号
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8308271538),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北君平乡。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15条已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即依法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被告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纠纷应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