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2民初2549号
原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北君平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经开区C5栋。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