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

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彭州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3025-7。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余建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槟,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056039。住所地:彭州市丽春镇北君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彭州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