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西供电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西供电段。
法定代表人:吕某。
原审第三人: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陈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常某。
上诉人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西供电段、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陈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收了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明柱
审判员 王艳宏
审判员 赵学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