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民初5454号
原告:大同市国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东信国际**馆610-611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宇,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开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苑春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向阳里****。
原告大同市国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0年12月9日10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大同市国龙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同市国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秀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齐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