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82民初19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秭归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06875810B,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荆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路桥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捷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支付原告**资料承包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在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承接的秭归县***镇**公路路面硬化工程中从事资料整理工作,该工程结束后,原告**所整理的资料经过审计通过,被告华捷路桥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5000元,后被告华捷路桥公司仅支付10000元,剩余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本案中有关原告**的劳务报酬数额,我公司与原告**在秭归××××监察大队、***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达成合意,审核应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并按照摸底表的数额通过秭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将10000元劳务报酬支付给原告**,双方已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在华捷路桥公司承接的秭归县*****公路路面硬化工程中担任资料整理员,从事资料整理工作。工程结束后,**所整理的资料经审计通过,因工程负责人***死亡,未向**支付劳务报酬。后华捷路桥公司根据秭归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工程量和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审核,项目管理人的工资由**和**在秭归××××监察大队、秭归县人力社会保障局的参与下进行协商制定《**公路清欠费用摸底表》,**一栏显示“工资总额25000元,剩余25000元,审核应付10000元”。
同时查明,华捷路桥公司对**审核应付10000元劳动报酬已通过秭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汇入**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一、劳务关系问题。原告**在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承包的工程中从事资料整理工作,原告**是劳动者,被告华捷路桥公司为用工者,双方为劳务关系。二、关于是否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问题。原告**为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提供劳动,被告华捷路桥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公路清欠费用摸底表》上载明审核应付原告**劳务费用10000元,且被告华捷路桥公司通过秭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已向**支付上述劳务报酬。本院认为“审核应付”是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根据原告**的劳动总量及劳动价值实际应向原告**支付的劳务报酬总额,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华捷路桥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报酬1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