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9270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荆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06875810B。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三日内将所欠500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