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财保17号
申请人: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3164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东)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1006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414.0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承诺对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无条件进行赔偿。2022年2月11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8414.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62元,由申请人天津凯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