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贤坤路1号科创中心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贵,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由招商银行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641XXXX、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30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金额为3000元、申请人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曾牛平
审 判 员 陈 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