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保47号
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606号C栋799室。
法定代表人:陈荣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北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荣,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支行,账号:32×××16;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10×××13),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为14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我院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苏0322民初6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支行,账号:32×××16;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10×××13)。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支行,账号:32×××16;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账号:10×××1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恒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龄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