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3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0元、鉴定费72,000元、案件受理费3,3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宝执字第436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5,380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南通绿源建筑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