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6924号
原告:上海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权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倩,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的混凝土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8年1月23日供货结束,原告总计向被告供应货值总计20,309,187.34元的混凝土,截至2019年2月1日被告共计支付货款18,309,187.34元,尚欠货款200万元至今未付。经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2017年1月3日,原告的业务经办人***至被告处,称原告公司要向其结算提成,故让被告直接向其支付200万元,再由其与原告结算提成。当日,被告通过网银将200万元付至***个人账户。因此,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清所有混凝土货款。
审理中原告在接受本院调查时称:2012年原告改制,改制前***是原告公司股东之一,2012年原告所有股权被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收购,***开始担任原告公司业务员,与原告签订有不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到2015年间担任过总经理。原、被告间长期有混凝土购销业务,原告方经办人一直都是***,包括本案购销合同,直到2018年1月****没来上班,电话也无法联系。2018年10月原告代理人***和被告董事长**沟通付款事宜时才得知2017年1月3日被告通过网银向***转账200万元。
经查,2017年1月3日,被告通过网银向***付款200万元,网银电子回执载明的付款用途为“理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告处收取200万元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委
书记员田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