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64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殷建飞,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建飞、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9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324.56万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负债累累,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车辆因未扣押亦无法处置;此外无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另一被执行人殷建飞亦负债累累,名下亦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工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社保、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殷建飞、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殷建飞、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月月潮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马建林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