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3929号
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路治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礼。
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霈雯。
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2019)沪02民初3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须桃根
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
人民陪审员  万一鸣
法官 助理  史雅丽
书 记 员  史雅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