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3929号之一
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路治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礼。
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霈雯。
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高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须桃根
人民陪审员  万一鸣
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
书 记 员  陆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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