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董震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颖,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牟平区,现住烟台市牟平区。
上诉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二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改判第二安装公司与***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二、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责任人的第二安装公司第六处的相关工程,存在账目未结清的情况。第二安装公司与***在2005年2月1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故解除合同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清算承包经营期限内的债权债务。***担任过第二安装公司改制前第六处的总负责人,与第二安装公司之间有多笔账目未结清,有数笔对外的应收债权尚未收回向第二安装公司入账。***曾作为第二安装公司六处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按照公司流程,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上述数笔应收债权至今未能催收回第二安装公司,第二安装公司有权要求***承担责任。另外,第二安装公司第六处的相关债务,产生的相关争议,日后不排除第三方向第二安装公司进行追索,第二安装公司与***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另外,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主体部分,施工方应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二安装公司六处对外承建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仍具备不确定性,若日后出现质量问题,届时仍需追究***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并未与第二安装公司进行交接,第二安装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答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
第二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第二安装公司不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诉讼费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到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第二安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二安装公司协助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手续,要求第二安装公司返还二级注册建造师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该委作出牟劳人仲案字(2020)第049号裁决书,裁决:第二安装公司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后,***未提起诉讼。***于1988年7月到烟台市牟平县安装公司工作,该公司后改制为第二安装公司,工作期间***考取二级建造师证,该证一直存放在第二安装公司,***在第二安装公司工作至2013年8月底,2013年9月因个人原因与第二安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未到第二安装公司工作,第二安装公司亦未向其支付过工资。第二安装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8月。2018年底,双方口头协商一致,2019年1月之后***的社会保险由第二安装公司缴纳,***的二级建造师证由第二安装公司使用。第二安装公司主张,2013年***离职后,其曾向***出具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此不予认可。第二安装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第二安装公司提交***担任第二安装公司六处负责人在改制之前遗留的相关往来未结清账目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明***遗留相关的账目未处理完毕,不应当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即便第二安装公司提交了原件,亦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要求第二安装公司支付社保费用49019.14元、最低生活保障费用28600元、二级建造师证使用费20000元,未经劳动仲裁审理。***的毕业证第二安装公司已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3年9月***因个人原因从第二安装公司离职,之后再未到第二安装公司工作,第二安装公司亦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第二安装公司称向***出具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第二安装公司提交发票、审计报告等复印件,证明***遗留相关的账目未处理完毕,故不应当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第二安装公司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要求第二安装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要求第二安装公司支付社保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要求第二安装公司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用28600元、二级建造师证使用费20000元未经劳动仲裁审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1日判决: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由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二安装公司提交2006年度承包合同一份及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作为第二安装公司的员工时,按照合同规定清算承包经营内的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第二安装公司有权要求***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施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追究***作为第一责任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提供了原件也与本案无关。
因上述证据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履行法定程序可以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本案***系第二安装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9月***因个人原因向第二安装公司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安装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出具相关的解除手续及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解除并判令第二安装公司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无不当。第二安装公司主张***在公司存在账目未结清的情况,双方不应解除劳动关系,但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双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安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二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