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4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尔夫路6号原石滩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武五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舰,经理。
上诉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