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72号 申请人: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一支路5号4楼4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武五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24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324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