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经济开发区武五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莒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北莒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军基,山东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4元,减半收取26802元,上诉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02元,上诉人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