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02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拉尔麦多利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拉尔麦多利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70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985922.93元及利息2014077.07元,总计500万元。案件受理费31850.79元、执行费5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2023年11月9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车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作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
3.2023年11月10日,启动传统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社会保险信息、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
被执行人海拉尔麦多利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伦贝尔市××路××号四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
被执行人海拉尔麦多利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蒙E1××**、蒙EM××**车辆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3年12月28日,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0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