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2203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16537330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开发区武五路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1653440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4元,保全费4070元,均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