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监14号
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毅,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审被告:陈丽君,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庄建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蓉村。
法定代表人:庄建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王佳乐,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陈丽君、庄建宇、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伟忠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