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监121号
原审原告:***,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审被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50108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85号。
诉讼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审被告:无锡市申菱压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032195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85号。
诉讼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审被告:江苏一画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9293246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继君,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庄建宇,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魏春红,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周振祥,男,195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陈丽君,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陆燕,女,1979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审被告: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3625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诉讼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原审被告: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0255038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7321404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法定代表人:庄建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无锡市申菱压铸有限公司、江苏一画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陈继君、庄建宇、魏春红、周振祥、陈丽君、陆燕、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了(2018)苏0206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边剑扬
审判员 金 语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恒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