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

无锡惠源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区合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惠源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街道石塘湾运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缪冬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新区合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新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孙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诉讼代表人: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竟烜,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继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春红,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85号。
诉讼代表人: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竟烜,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市申菱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85号。
诉讼代表人: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竟烜,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瑞通热处理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投资人:吴维慧,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艳,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州市宏勤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
投资人:管国洪,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法定代表人:庄建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无锡市锡洪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蓉村。
法定代表人:谢晓龙,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无锡惠源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区合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陈继君、魏春红、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无锡市申菱压铸有限公司、无锡市瑞通热处理厂、常州市宏勤机械厂、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无锡市锡洪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无锡惠源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惠源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惠源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群
审判员 张戎亚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傅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