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恢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陈丽君,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执行人: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蓉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陈丽君、***、无锡申菱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381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据此终结本院(2018)苏0508执38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7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508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本院(2018)苏0508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业已生效。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依法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8民初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