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6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30幢108、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5285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被告:朱幸福,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被告: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巢湖中路县政府大院内1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Y3PX35。
法定代表人:朱幸福。
原审被告: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7#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637638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泰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原审被告**、朱幸福、***、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陆文波
审判员陈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