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0003号
原告: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澄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薛翔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北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发。
原告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斜拉索制造及安装项目合同》载明被告将海城市同泽大桥工程的斜拉索制造及安装项目承包给原告,因本案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嘉楠
审判员  宋奕嬴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迪
书记员慕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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