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

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2874号
申请人: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235783D,住所地江苏江阴市澄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5946050D,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城北工业园(中楚钢铁制品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饶会胜。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玥